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6.第47589108号“DEMARSON”商标无效宣告案

阅读:5276 时间:2024-05-22 10:03:35 来源:知识产权局 作者:贾玉竹

6.第47589108号“DEMARSON”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全面推进商标工作高质量发展,商标审查效率稳中有升,质量底色更加彰显。

全年共依法完成商标注册审查719.6万件,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5.3万件,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7.3万件,审查、异议、评审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7%以上。

商标授权确权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经营主体、创新主体获得感不断增强。

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继续巩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成果,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多年来,商标局和知识产权保护司联合开展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活动,共同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现对“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申请人:德某森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独创的“DEMARSON”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该商标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独立创作争议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设立了多家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远远超出生产经营需要,且不乏抄袭他人品牌之商标,上述主体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声誉,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与其18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设计师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经营范围还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可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串通囤积、摹仿他人商标或姓名、规避《商标法》相关规定的一贯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该行为也是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规制路径和利用信息化预警机制发挥重点监控、严厉打击作用的重要举措。(贾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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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自: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发布 (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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