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不能申请撤三(即以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为由申请撤销)。在中国,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和管理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例如,某种农产品或手工艺品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土壤或传统工艺而具有独特的品质。
“撤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未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项规定适用于普通注册商标,用于防止商标权的长期闲置和浪费。
地理标志商标由于其与特定地区的联系和独特的质量特征,具有以下特殊性:
由于地理标志商标具有以上特殊性,中国商标法对其管理和使用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表现为:
综上所述,地理标志商标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保护目的,不适用于“撤三”制度。这种安排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地理标志商标所代表的特定地区的声誉和品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传统文化的传承。
yingwu.net原创创作/整理,为传递更多法律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利于普法和协助企业之目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首发:https://www.yingwu.net/help/trademark/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