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辣椒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例解析及法律建议

阅读:2445 2024-06-26 19:36:44

辣椒也有“高仿”?

虽然广东以清淡饮食闻名,但爱吃辣的人也不少。令人惊讶的是,辣椒也有“高仿”,一些不法商家甚至会冒用名贵辣椒的名义售卖普通辣椒。我们来看看一个有关樟树港辣椒的案例。

案情简介

樟树港辣椒是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为了提高其品牌价值,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下称“樟树镇辣椒产协”)申请并注册了第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辣椒(植物)。该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为了宣传和维护“樟树港辣椒”商标,樟树镇辣椒产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得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然而,由于樟树港辣椒只在每年的4月至10月上市,尽管价格比普通辣椒贵,仍供不应求,深受消费者喜爱。

2022年1月,樟树镇辣椒产协发现深圳的一家餐馆在樟树港辣椒的休市期内,以假冒樟树港辣椒进行销售,遂将该餐馆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樟树镇辣椒产协享有第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而“地理标志”则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

在本案中,樟树镇辣椒产协提供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视频,证明该餐馆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字样的菜名进行销售,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菜品中的辣椒具有樟树港辣椒的特定品质和口感,从而侵犯了樟树镇辣椒产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庭审中,樟树镇辣椒产协确认该餐馆已停止侵权,撤回对其停止侵权的诉求。法院综合考虑了樟树镇辣椒产协商标的知名度、该餐馆的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及樟树镇辣椒产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终判决该餐馆赔偿樟树镇辣椒产协经济损失5000元。

法律分析

证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用来标示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在本案中,该餐馆未能证明其所销售的辣椒产自樟树港,构成侵权行为。因此,餐馆、超市等经营者在销售特定品种辣椒时,必须仔细区分辣椒的产地,尤其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处于休市期时,谨防销售假冒产品,否则将面临侵权风险。

建议与影响

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在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此外,消费者在购买特定品牌的农产品时也应提高警惕,注意鉴别产品真伪,避免因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而受到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原创声明:本文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原创撰写,纯属个人见解,其个人意见/想法、立场不代表单位。本文仅为传递更多法律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利于普法和协助企业之目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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