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文件送达日期有以下几种情况: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申请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文件的送达日期因送达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请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总结来源于商标局官方问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时间的期限是多久? (cnipa.gov.cn)
请问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时间的期限是多久?
您好,您可参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