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字[2024]第W****6号
关于第****7号第1*类"某某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结案通知
申请人(某人):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12月*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第*7号第1*类“某某某”商标在“电***”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日至2023年12月*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现因第****7号第1*类“某某某”商标已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流程中被撤销,故本案结案。
当事人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商标局
2024年0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