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文件应纵向排版,文字从左向右排列。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在线填报申请表中的信息项,在线打印申请确认签章页(请勿擅自更改申请确认签章页的内容、格式和打印比例),签章后上传其扫描件(pdf格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3.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事业单位法人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机关法人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法人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社团法人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非法人组织应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法人的下属机构或分支机构,例如法人设立的分公司、各大银行分行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提交法人同意其下属机构单独作为著作权人申请的书面声明或有关上级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可参考以下模板:
•外国自然人应提交护照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以及护照的中文翻译件(需翻译者签章)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外国机构所在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成员的,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该证明文件须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规定)。
外国机构所在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成员的,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中国驻当地没有使领馆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目前外国机构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机构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例如:附加证明书、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4.其他主要证明文件
(1)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合作开发的,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下达任务开发的,应当提交国家机关下达任务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2)修改(含翻译、合成)他人软件须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3)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交权利继承的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将原登记证书的原件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302软件著作权部 邮编100050。如果原登记做过变更或补充,还需将变更或补充证明的原件一并寄回。
特别提示:登记证书中的软件版本号以申请表中填报的为准,申请人提交的鉴别材料页眉的软件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符合一致,但有无V以申请表中填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