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4.第60172218号“宝鲁日”商标异议案

阅读:106 时间:2024-05-22 10:03:3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改
摘要:4.第60172218号“宝鲁日”商标异议案

4.第60172218号“宝鲁日”商标异议案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全面推进商标工作高质量发展,商标审查效率稳中有升,质量底色更加彰显。

全年共依法完成商标注册审查719.6万件,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5.3万件,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7.3万件,审查、异议、评审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7%以上。

商标授权确权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经营主体、创新主体获得感不断增强。

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继续巩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成果,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多年来,商标局和知识产权保护司联合开展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活动,共同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现对“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异议人:宝鲁日

被异议人: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的姓名权。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了其身份证及抖音账户相关信息、网店销售记录和发票、官方媒体和部分网络平台的宣传报道、异议人获得“旅游达人”和“草原羊推荐官”等荣誉称号、异议人与部分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姓名为“宝鲁日”,是知名乡村生活记录博主,其在抖音等社交平台具有大量粉丝及播放量。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姓名“宝鲁日”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姓名存在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宝鲁日”与异议人姓名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姓名权的典型案件。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同时遏制了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助力乡村经济新发展,对于鼓励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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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自:2023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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