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全面推进商标工作高质量发展,商标审查效率稳中有升,质量底色更加彰显。
全年共依法完成商标注册审查719.6万件,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5.3万件,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7.3万件,审查、异议、评审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7%以上。
商标授权确权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经营主体、创新主体获得感不断增强。
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继续巩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成果,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多年来,商标局和知识产权保护司联合开展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活动,共同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现对“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餐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是争议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且刘某还是另外5家商标代理机构的股东和高管,故被申请人应为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除商标代理服务以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两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被申请人与上述两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为上述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且部分商品和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去甚远,部分商标亦由这些关联代理机构代理,该情形难谓善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其商标注册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两个方面结合,作为制止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的判定规则,该判定规则的明确,可以弥补规则的空白,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诚信经营。(姚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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